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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旅游管理,規范旅游市場行為,保障旅游消費者、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湖南省旅游條例》以及國家、省相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游開發建設、旅游經營服務、旅游者的旅游活動和旅游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展旅游業,應當堅持科學發展、和諧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堅持政府主導、規劃先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行業自律原則,堅持旅游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相結合,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張家界市旅游局是張家界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旅游業的組織協調、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縣(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旅游管理工作。
公安、發改、財政、文化、建設、規劃、衛生、交通、物價、環保、民族、宗教、工商、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各景區保護管理機構等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協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旅游管理實行旅游目的地城市信息化管理系統,即旅游管理“一誠通”系統(以下簡稱“一誠通”系統)。建立旅游市場準入和行業自律運行機制和科學的旅游目的地管理體系。
第二章 旅游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發展旅游業應當統一規劃。旅游規劃的編制應當在資源普查和評估的基礎上,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突出地方特色,適當考慮周邊旅游區域實際,與城鄉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交通規劃、環境保護規劃,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森林公園、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文物、古村落、宗教場所保護等規劃相協調。
重點區域旅游規劃應當作為上位規劃,統領其他行業或專業規劃。
編制其他有關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旅游功能,兼顧旅游業的發展。
第七條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旅游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實施。
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游發展規劃,并征求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全市旅游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旅游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游專項規劃,并征求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縣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指導旅游經營者編制旅游景區、酒店、旅游康樂場所、旅游購物商場等旅游經營服務設施和旅游項目詳規,組織專家論證、評審。
第九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旅游專項規劃,應當通過召開論證會、評審會和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區、縣編制旅游業發展規劃應當報請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評審。
區、縣旅游發展規劃、旅游專項規劃及旅游設施與項目規劃應當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報送備案的材料,應當還包括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以及意見采納的情況和未采納的理由及區、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意見。
經批準的各類旅游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經批準的各類旅游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旅游資源的普查和評估,建立旅游資源檔案,并按照旅游發展規劃和旅游專項規劃,建立和完善旅游建設項目信息庫。指導旅游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建設。
第十一條 開發旅游資源應當堅持“嚴格保護,統一規劃,科學開發,永續利用”的方針和“政府控制、高度集中”的原則,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浪費旅游資源,嚴禁在旅游區內炸石、開礦、挖沙、葬墳、伐木、燒荒、捕獵。
開發和經營旅游項目不得破壞旅游資源、生態環境及文物,應當堅持自然景觀、人文景觀與現代科學技術相結合,建設規模、建筑風格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利用歷史文化資源和民族文化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保持特有的歷史風貌和民族特色。
重點旅游城鎮的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建筑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其布局、環境和歷史風貌。
第十二條 開發旅游資源可以采取承包、租賃等形式,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適度分離,促進旅游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取得旅游資源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旅游等相關規劃進行保護和開發利用,不得過度開發對具有重要歷史、科學、文化、藝術、生態價值的旅游區(點),實行游客容量控制。
第十三條 開發旅游資源和建設旅游項目,應當符合旅游發展規劃和旅游專項規劃。有關部門在審批旅游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新建、改建、擴建旅游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旅游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 ?/p>
開發旅游資源和建設旅游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發建設破壞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項目。
經批準開發建設的旅游項目的變更和轉讓,應征求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書面意見,按程序辦理變更和轉讓手續。
第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采取措施加強旅游項目建設,鼓勵和支持其他投資主體參與開發、經營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文化內涵的旅游項目和旅游商品,培育旅游品牌。各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旅游項目儲備庫,各相關部門和開發業主開發旅游項目應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并納入項目儲備庫。
需要招商的旅游項目,先經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再對外發布。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規劃交通建設時,應當兼顧旅游業發展的需要,優先安排通往旅游區(點)的交通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 建設旅游項目應當優先旅游公共服務設施和特色旅游街區建設,在公共交通樞紐、重要的商業街區,設置公益性旅游咨詢設施,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咨詢服務。市中心城市應當設立旅游服務中心。
第十六條 旅游項目建設應當納入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協調、指導。國家和省級部門投資建設的旅游項目,由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參與指導和管理。
第十七條 在本市境內利用山、林、水、土等自然資源進行旅游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繳納生態環境補償費和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三章 旅游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 旅游經營者從事旅游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應當取得相應的許可證。
經營者不得超出證照許可的范圍從事旅游業務。
禁止偽造、涂改、買賣、轉借旅游從業證書和許可證照。
第十九條 旅游經營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旅游經營者的旅游設施和旅游服務質量實行標準化等級評定管理、積分量化管理和年度審核管理。
第十六條 旅游經營者必須公示服務項目、內容和收費標準;應當按照與其服務質量等級相對應的標準向旅游者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糾纏、脅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額外費用;
(二)制售假冒偽劣旅游商品;
(三)假冒其他旅游經營者的注冊商標、品牌、質量認證標志,或者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經營者的名稱;
(四)強行滯留旅游團隊,或在旅途中甩團甩客;
(五)擅自增加或減少旅游項目、變更約定的接待計劃、中止旅游服務活動;
(六)以零團費、負團費等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旅游產品;
(七)拒絕接受旅游執法或監管人員的監督檢查;
(八)宣傳發布虛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隱瞞真實情況,違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提供服務;
(十)未取得旅行社經營資格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團隊;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統計等管理制度,按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二條 對旅游企業實行建立誠信等級公告制度。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開展質量誠信等級評定,根據評定情況對其懸掛“質量誠信單位”、“質量誠信黃牌單位”、“質量誠信黑牌單位”標牌;由物價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價格誠信等級評定,對價格誠信單位懸掛“價格誠信單位”標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將同時懸掛“質量誠信單位”和“價格誠信單位”標牌的旅游企業確定為旅游定點單位,懸掛“旅游定點購物場所”標牌。質量技術監督、物價、旅游等部門應將評定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一節 旅行社管理
第二十三條 鼓勵旅行社將內設業務部門改設為分社。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旅行社分社,分社的數量和設立地域不受限制。分社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鼓勵支持本市旅行社在客源地設立分社。鼓勵支持本市旅行社與客源地具有實 力旅行社合作,在重要客源城市設立“張家界形象店”。
第二十四條 旅行社可以在注冊地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詢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旅游服務網點(門市部、營業部)。
旅行社服務網點(門市部)應當由設立社全額投資設立,其名稱應當使用規范格式。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門按全市產業發展的要求,提出全市旅行社服務網點(門市部)的規劃布局。旅行社設立服務網點(門市部)應當符合規劃布局要求。
旅行社申請設立服務網點(門市部)應當向市市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旅行社應對其分社及服務網點(門市部、營業部)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和統一接待制度規范。服務網點(門市部、營業部)不得從業招徠、咨詢以外的旅行社業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應當與分社、服務網點(門市部、營業部)從業人員、導游人員、外聯人員、領隊人員訂立勞動用工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旅行社外聯人員必須聘用持有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旅行社外聯人員資格證》和旅行社下達任命委派文件,方可從事外聯工作。
旅行社在同一個客源地城市只允許設有一個外聯辦事機構。
外聯人員、駐外辦事機構只能從事招徠、聯絡、宣傳促銷工作,不得直接經營旅行社業務,招徠的客人只能交由委派社經營。
外聯人員、駐外辦事機構須在設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登記,并服從行業管理。
第二十八條 旅行社接待旅游者必須通過“一誠通”系統進行業務操作、管理和結算,并使用“一誠通”系統《電子行程單》?!峨娮有谐虇巍穬雀黜椃諆热荼仨氃?ldquo;一誠通”系統數據庫中選擇。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必須實行傭金“公對公”管理。
(一)旅行社應當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稅務部門對旅行社稅收實行“查帳征收”。
(二)市旅游局開發建立旅游傭金“公對公”網上結算系統,逐步實現旅行社傭金結算“公對公”;
(三)由旅行社對“傭金”執行分配,任何個人不得支配“傭金”;
(四)旅游“傭金”結算比例由市旅游協會商相關旅游企業分會統一制定,全市旅游企業必須按統一的“傭金”比例劃轉“傭金”。
第三十條 旅行社經營活動應當嚴格實行合同管理。
(一)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應當與旅游者或者組團社簽訂符合《旅行社條例》規定的旅游合同;
(二)旅行社接待旅游者應當與提供服務的旅游景區、旅游飯店、旅游運輸公司等旅游經營者簽訂經營合同;
(三)旅行社用車應當與旅游運輸公司簽訂用車合同,不得直接與車主協商租車或租賃旅游運輸公司以外的車輛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旅行社質量等級考核標準》,重點考核旅行社誠信經營,對外報價,經營業績等內容。建立旅行社信息發布制度,定期發布旅行社管理信息,向社會推薦優秀旅行社,建立旅行社誠信檔案,及時公布信譽記錄。
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不得參與追客趕客,不得與其它經營者串通,脅迫、欺騙、敲詐旅游者。
第二節 旅游飯店管理
第三十三條 旅游飯店實行星級、等級評定。評定范圍、標準和程序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取得星級、等級的旅游飯店應當按照相應的標準和范圍提供服務。
禁止違規使用星級、等級標志或者稱謂。
第三十四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取得星級、等級的旅游飯店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將其相關資料錄入 “一誠通”系統數據庫進行備案。
第三十五條 取得星級、等級的旅游飯店方可從事旅游團隊接待,未取得星級、等級資格的旅游飯店不得接待旅游團隊。
第三十六條 旅游飯店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客房,不得采取不得哄抬物價,牟取暴利。
第三十七條 有休閑娛樂場所的旅游飯店應當在前廳、客房等顯著位置擺放游客消費溫馨提示,公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投訴、監督電話。
旅游飯店的休閑娛樂部門應當由該飯店法人直接經營管理,不得對外承包,不得辦理獨立法人登記,其服務項目應當明碼標價。
第三十八條 旅游飯店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采取各種非法違規行為脅迫、欺騙、敲詐旅游者。
禁止旅游飯店為追客趕客人員支付回扣。
第三節 旅游景區管理
第三十九條 旅游區(點)對外開放,應符合旅游規劃,達到接待旅游者參觀、游覽基本條件,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后向旅游者開放。
旅游區(點)經營權的變更,應征求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書面意見,按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游區(點)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符合登記條件的旅游區(點)方可錄入旅游管理“一誠通”系統數據庫,從事旅游團隊接待。
第四十一條 旅游區(點)應當設置區域界限標志、服務設施標志、游覽導向標志和安全警示標志,并在顯著位置公示旅游咨詢、投訴和救助電話。
旅游區(點)按照旅游規劃、相關規劃及國家等級旅游區(點)標準設置游客服務中心、停車場、餐飲、購物、表演、攝影、座椅、公廁、垃圾箱等配套服務設施。
旅游區(點)應積極開發和建設網上游覽、在線支付、自助自駕等新型旅游項目及設施。應積極開發具有特色和價值的旅游紀念品。
第四十二條 旅游區(點)門票價格制定和調整,應當征求旅游主管部門意見,遵循優質優級優價的原則,召開聽證會。
經核定的門票價格要在醒目的位置公示。
旅游區(點)不得強行出售聯票,不得低價傾銷,不得以演藝、宗教朝拜、燃香等名目設立“景中景”、“園中園”,旅游廁所、停車場等旅游公共服務設施不得額外收費。旅游區(點)內凡額外收費的參觀游覽點或旅游項目,應經旅游主管部門同意報物價部門審定,并將收費項目納入“一誠通”旅游系統。旅游區(點)除門票外凡將發生私授“回扣”的收費項目應當一律取締。
旅游區(點)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現役軍人、殘疾人、老年人、全日制在校學生等特定對象減免門票。旅游區(點)的經營性觀光電梯、索道、車船等交通設施應向緊急救援、醫療救護、救災救助、質量監督等特殊事由免費開放。
第四十四條 禁止擅自在旅游區(點)擺攤設點,不得出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不得尾隨游客強行兜售、敲詐游客。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和宗教部門對旅游區(點)內的宗教場所及宗教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旅游區(點)內未經旅游部門規劃宗教部門批準的宗教朝拜、燃香、抽簽等項目應當取締。物價部門對法器法物進行價格監督,明碼標價,嚴禁經營者以宗教活動的名義欺詐和蒙騙游客。
第四十五條 旅游區(點)實行等級評定。評定范圍、標準和程序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取得等級的旅游區(點)應當按照相應的標準和范圍提供服務,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定期質量復核和隨時暗訪。
禁止違規使用等級標志或者稱謂。
國家等級景區優先納入精品游覽線予以重點扶持和宣傳推介。
國家等級旅游區的經營權變更應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旅游區(點)講解人員取得資格后方可在所在旅游區(點)從事講解服務,由旅游區(點)經營機構管理并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第四十七條 旅游區(點)應當設立旅游資源保護費和宣傳營銷費。
旅游區(點)重大旅游宣傳活動報市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在對外宣傳的名稱前必須冠以“張家界”字樣,進行旅游宣傳促銷時必須把“張家界”字樣和張家界旅游形象標示、旅游形象宣傳口號放在各種旅游宣傳圖文資料的醒目位置。
第四十八條 旅游區(點)應當制作和保存完整的業務檔案,并按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第四十九條 旅游區(點)支付給旅游運輸公司和旅行社的傭金及廣告宣傳費用實行“公對公”結算,禁止商業賄賂行為。
第四節導游人員管理
第五十條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導游人員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符合下列條件的導游人員方可錄入旅游管理“一誠通”系統數據庫:
(一)、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和導游證;
(二)、參加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并取得《張家界市導游人員上崗證》;
(三)、與本市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
(四)、從事一年以上的導游人員應當通過年審考核。
錄入旅游管理“一誠通”系統數據庫的導游人員方可接受本市旅行社委派。
第五十一條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必須經所屬旅行社委派。
旅行社聘用本社以外的導游從事導游工作,應當與導游所屬的旅行社或導游管理服務機構簽訂合同。
導游人員不得私自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
第五十二條 導游人員應當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確需變更行程的,需征得所有旅游者同意,并報委派旅行社。緊急避險情況按《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十四條執行。
第五十三條 旅行社和導游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保障導游人員的勞動收入。
旅行社應當為專職導游辦理相關社會保險,專職導游收入應根據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工資指導標準確定。
旅行社向導游管理服務機構借聘導游,應當與導游管理服務機構、社會導游簽訂合同,并給社會導游按照其勞動支付合理報酬。
第五十四條 導游人員不得私自收取傭金。
第五十五條 導游人員不得參與追客趕客,不得與其它經營者串通,脅迫、欺騙、敲詐旅游者。
第五節 旅游運輸公司管理
第五十六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制定交通規劃、安排重點交通線路和站點、審批旅游運輸公司時,應當適應旅游發展的需要。
旅游車船的增加、變更,應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場
需求提出意見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旅游客運手續。
第五十七條 開辦旅游運輸公司應當符合旅游規劃,達到接待旅游者基本條件,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運管部門審核合格后方可與旅行社開展旅游業務。
第五十八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游運輸公司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旅游運輸公司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以后方可錄入 “一誠通”系統數據庫,從事旅游團隊接待。
旅游運輸公司申請備案應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一) 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 《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三) 《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四) 《安全經營許可證》;
(五) 《旅游項目審查批準意見書》;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旅游運輸價格由旅游運輸行業組織會商旅行社行業組織按市場原則商定,并簽訂旅游運輸價格合同,明確執行時間。其價格的變更應遵循旅游市場規律,提前3個月發布變更的價格。若單方面變更價格由變更方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旅游車船經營者必須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亂收費或索取額外的小費;不得擅自改變旅游路線和游覽景點。
第六十一條 旅游車船司乘人員應當遵守旅游客運服務標準和規范,持運輸公司的派車單及旅行社旅游行程單進行旅游客運,不得私自組織和招攬客人。
第六十二條 旅游運輸公司應當采取各種有效辦法強化內部管理,宣傳企業形象,營造企業文化。
第六十三條 旅游運輸公司與旅行社的傭金實行“公對公”結算,旅游客運車船司乘人員不得私收傭金,禁止商業賄賂行為。
第六節 旅游購物場所管理
第六十四條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在制定商場分布規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旅游購物場所時,應當適應旅游發展的需要。
旅游購物場所應當符合旅游規劃,達到接待旅游者基本條件,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工商部門審核合格后方可與旅行社開展旅游業務。
第六十五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游購物場所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旅游購物場所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以后方可錄入旅游管理“一誠通”系統數據庫,從事旅游團隊接待。
旅游購物場所申請備案應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一) 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 《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三) 《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四) 《安全經營許可證》或《食品安全許可證》;
(五) 《旅游項目審查批準意見書》;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房屋產權所有證》
(七)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旅游購物場所,經營者應持有不少于三年期限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
第六十六條 對以接待旅游團隊為主的經營貴重旅游商品的商店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第六十七條 旅游購物場所應積極開發和建設網上購物、在線支付、快遞郵寄等新型旅游項目及設施。應當積極推介本地具有特色和價值的旅游商品。
第六十八條旅游購物場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出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不得價格欺詐、以次充好,不得尾隨游客強行兜售、敲詐游客。
第六十九條 對旅游購物場所實行誠信等級公示制度。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行質量誠信等級評定,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行質量誠信等級評定,并懸掛標牌。
第七十條 旅游購物場所實行等級評定。評定范圍、標準和程序由旅游部門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取得等級的旅游購物場所應當按照相應的標準和范圍提供服務。
禁止違規使用等級標志或者稱謂。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質監等相關部門對取得等級的旅游購物場所暗訪和質量復核。
優等購物場所優先納入精品游覽線予以重點扶持和宣傳推介。
第七十一條旅游購物場所支付給旅游運輸公司和旅行社的傭金實行“公對公”結算,不得向旅游運輸公司司乘人員和旅行社導游員私授“回扣”,禁止商業賄賂行為。
第七節 旅游演藝場所管理
第七十二條 建設、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康樂演出設施規劃,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旅游演藝場所時,應當適應旅游發展的需要。
第七十三條 旅游演藝場所應當符合旅游規劃,達到接待旅游者基本條件,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工商部門審核合格后方可與旅行社開展旅游業務。
旅游演藝場所申請備案應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一) 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 《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三) 《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四)《安全經營許可證》;
(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房屋產權所有證》
(六)《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證明》,《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七)《旅游項目審查批準意見書》;
(八)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旅游演藝場所,經營者應持有不少于三年期限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
第七十四條 符合登記條件的旅游演藝場所方可錄入旅游管理“一誠通”系統數據庫,從事旅游團隊接待。
第七十五條 旅游演藝場所實行等級評定。評定范圍、標準和程序由旅游部門會同文化部門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取得等級的旅游演藝場所應當按照相應的標準和范圍提供服務。
禁止違規使用等級標志或者稱謂。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化部門對取得等級的旅游演藝場所暗訪和質量復核。
優等演藝場所優先納入精品游覽線予以重點扶持和宣傳推介。
第七十六條 旅游演藝場所重大旅游宣傳活動應當報市文化主管部門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在對外宣傳的名稱前必須冠以“張家界”字樣,進行旅游宣傳促銷時必須把“張家界”字樣和張家界旅游形象標示、旅游形象宣傳口號放在各種旅游宣傳圖文資料的醒目位置。
第七十七條 旅游娛樂、演藝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并向旅游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以暴力脅迫、色情引誘、敲詐勒索等手段強迫消費者接受服務或購買商品。
旅游區(點)、旅游購物場所、旅游賓館內的收費演出節目應當免費或取締。
公安、旅游、文化、工商等部門對旅游娛樂、康體、演藝場所的經營活動實行法人責任追究制。
第七十八條 旅游演藝場所支付給旅游運輸公司和旅行社的傭金實行“公對公”結算,不得向旅游運輸公司司乘人員和旅行社導游員私授“回扣”,禁止商業賄賂行為。
第八節網絡旅游管理
第七十九條 網絡旅游經營者應當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申請備案時應提供以下證明文件:備案申請、企業簡介及宗旨、企業組織機構及聯系負責人、工商登記證書復印件、企業法人證書復印件、互聯網運營證書復印件,及其它有關許可及資質類文件。
旅游企業官方網站必須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第八十條 網絡旅游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游覽、旅行、住宿、交通、餐飲等旅游信息中介服務,應當從具備資質的旅游經營者中選擇服務提供方。
網絡旅游經營者發布信息應當真實、有效,不得誤導消費者,不得發布虛假信息。
具備旅行社資質的網絡旅游經營者,方可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
第八十一條 鼓勵網絡旅游經營者及旅游企業官方網站開展旅游電子商務,提供網絡預訂、網絡直銷等互聯網旅游業務。
網絡旅游經營者的網站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以后,應當與張家界旅游官方網站建立鏈接。
第九節 旅游行業組織管理
第八十二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旅游行業協會的建設、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八十三條 旅游行業協會會員應當接受旅游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監督。
第八十四條 旅游經營者可以自愿加入旅游行業協會。
第八十五條 旅游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服務規范,實施行業自律,建立誠信監督管理機構,對經營者實行誠信等級認定、信用監督和行業失信懲戒制度。
第四章 旅游宣傳促銷管理
第八十六條 鼓勵旅游宣傳促銷。
對在開發境內、外客源市場、招徠大型會議在我市舉辦、旅游新聞宣傳等方面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獎勵。
對成功實施有效推介張家界旅游形象的重大策劃創意,并產生重大市場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實行重獎。
第八十七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旅游市場調研,根據旅游市場情況制定中、長期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和年度旅游宣傳促銷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八十八條 統一旅游宣傳口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經營者應當統一宣傳“張家界”形象品牌。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廣泛征集、嚴格評審確定張家界旅游形象宣傳片、旅游形象標示、旅游形象宣傳口號。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經營者在進行旅游宣傳促銷時必須把“張家界”字樣和張家界旅游形象標示、旅游形象宣傳口號放在各種旅游宣傳圖文資料的醒目位置。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游景區對外宣傳的名稱前必須冠以“張家界”字樣。
第八十九條 旅游經營者使用的旅游宣傳資料、投放旅游宣傳廣告的內容應當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第九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產業發展的需要和旅游市場開發戰略的要求,安排相應的旅游宣傳促銷經費,并保持適當的增長速度。
旅游經營者應當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和市場需要安排相應的市場營銷經費。
征得有關旅游經營者同意,市人民政府可以統籌一定數量的旅游宣傳促銷經費,用于全市大型旅游宣傳促銷項目,實行??顚S?。
第九十一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積極開展旅游宣傳促銷工作。
(一)旅行社、旅游景區、旅游飯店每年應當參加國家、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國際、國內旅游交易會和其他旅游交易會1次以上;
(二)三星級以上旅游飯店、旅游景區應當在大堂和游客服務中心設立旅游宣傳資料架或電子觸摸屏,提供免費宣傳資料;
(三)旅行社、旅游飯店應當在服務網點和客房擺放旅游指南、旅游地圖;
(四)旅游經營者應當積極組織各類旅游宣傳促銷活動。
第九十二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游經營者的旅游宣傳促銷工作實行年度考核,并將考核結果進行公告。
第九十三條 旅游經營者應當注重使用互聯網開展旅游促銷。旅游經營者以法人為單位,應當設置且只能設置一個對外公開的旅游形象網站,該網站的網址應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旅游安全與投訴
第一節 旅游安全
第九十四條 旅游景區(點)、旅游車(船)公司、酒店等旅游接待單位應當設立旅游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處理預案制度。
第九十五條 對旅游經營者和旅游消費者實行旅游安全救助金制度。凡在本市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均應繳納旅游安全救助金。旅游安全救助金由行業協會負責征收和管理,專項用于游客的人身安全保障救助。
第九十六條 在本市旅游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疾病流行或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財產安全情形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部門發布的通告,及時向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發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第九十七條 旅游車(船)經營者必須按規定限額投保。
第九十八條 旅行社組織團隊旅游,必須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且保險金額不得低于以下標準:
(一)出入境旅游,每人50萬元人民幣;
(二)探險、徒步旅游,每人30萬元人民幣;
(三)國內旅游,每人30萬元人民幣;
第九十九條 旅游景區(點)對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區域或項目,應當設立明顯的提示或警告標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一百條 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救援措施,并立即向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涉外旅游安全事故還應同時報告外事部門。
有關部門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要盡快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時向省和國家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節 旅游投訴
第一百零一條 市、縣(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旅游投訴應急處理資金,用于游客投訴和安全事故的緊急處理。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投訴應急處理資金不低于10萬元,縣(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不低于5萬元。旅游投訴應急資金由各級財政安排,實行??顚S?。
第一百零二條 旅游、公安、物價、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旅游投訴電話,并通過多種方式向社會、游客公開。
第一百零三條 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解決:
(一)與旅游經營者協商;
(二)向旅游行業協會申請調解;
(三)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投訴;
(四)旅游合同中約定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申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零四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投訴申請后,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投訴者,并說明理由;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相關工作規程的期限內處理完畢并通知投訴者;投訴事項屬于其他行政區域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轉辦,并告知投訴者。
第一百零五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旅游者對旅游經營者的投訴后,應當及時通知被投訴的旅游經營者。被投訴的旅游經營者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答復和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 實行被投訴者培訓制度。對一年內發生3起有效投訴的旅游經營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被投訴者的當事人和責任人進行培訓,培訓時間不得低于7天。
第一百零七條 建立旅游投訴定期通報制度。
第六章 旅游監督管理
第一百零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領導。市人民政府對縣(區)人民政府實行年度目標考核。
第一百零九條 本市行政區內所有旅游經營者均應接受旅游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一百一十條 旅游、公安、物價、交通、民族、宗教、衛生、文化、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成立聯合執法機構,進行旅游聯合執法,按各自的職責負責旅游市場秩序的監督檢查。
第一百一十一條 各級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旅游質量的監督、檢查和旅游投訴的處理,其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一百一十二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不得少于2人,并應出示執法證件。在執法過程中,應當為旅游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一百一十三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泄露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一誠通”系統建立旅游經營者數據庫,并對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對發生重大投訴和重大安全事故的旅游經營者,由公安、物價、運管、工商、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將其在“一誠通”系統數據庫中設置為“禁用”,停止旅行社為其安排旅游團隊消費,整改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正常狀態。
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偽造、涂改、買賣、轉借旅游從業證書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1000以上5000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五)項規定,在旅游過程中強行滯留旅游團隊或者中止服務,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變更約定接待計劃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對旅游經營者處3000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從業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以零團費、負團費等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旅游產品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七條 旅游運輸公司擅自變更旅游運輸線路,更換運輸車輛和船舶,搭載與旅游團隊無關的人員,中途甩團甩客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違法使用星級、等級標志或者稱謂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參與追客趕客的旅行社、旅游飯店、出租車、旅游車,由旅游、城管、運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復查合格后才能恢復營業。
第一百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旅行社不向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所支付的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旅行社要求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或者要求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相關費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旅行社接待旅游者不經旅游管理“一誠通”系統進行操作管理和結算,或不使用“一誠通”系統《電子行程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關閉其“一誠通”系統,整改合格后予以開通。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旅行社與其它經營者串通,脅迫、欺騙、敲詐旅游者。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旅游飯店發生色情敲詐案件,旅游飯店的休閑娛樂場所被查封或取締的,由旅游行政部門通知旅行社停止給該旅游飯店送客;是星級酒店的,取消星級旅游飯店資格。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導游人員參與追客趕客,與其它經營者串通脅迫、欺騙、敲詐旅游者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作處罰規定的違法行為,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旅游業務,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為旅游者代辦出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化娛樂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旅游資源是指可以為發展旅游業而開發利用,具有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自然資源、歷史文化資源和其他社會資源。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旅游經營者,是指從事旅行社、旅游住宿、旅游餐飲、旅游景區(點)、網絡旅游、旅游車船、旅游產品、旅游娛樂、旅游購物、旅游中介及相關服務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所稱的旅游消費者,是指按照旅游活動合同約定項目參與旅游活動并接受有償服務的個人和單位。
所稱的旅游從業人員,是指與旅游經營者建立勞動關系,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的人員。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本市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管理規定。
第一百三十條 本辦法由張家界市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